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崆峒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时间:2024-01-1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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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和平凉市《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所属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学校应用“学籍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核办全区所属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负责向市教育局报送全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负责印制、发放、验印全区小学和初中毕业证书;负责发放全区普通高中学历证书。

第五条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采集、汇总、校验、注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学籍档案管理、留守儿童信息更新、学生近期照片更新等。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本学校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时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校长姓名、学籍管理员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变更,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学籍人数及学生基本信息必须与“系统”保持一致。

学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核办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  各级学籍管理员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登陆“学籍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七条  小学招生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确保全部适龄儿童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小学新生入学需年满6周岁(周岁计算日期截止入学当年8月31日)。

流动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凭原籍户口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房产证或租房证明到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就学,个人联系确有困难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安排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适龄儿童入学后,学生信息由学校采集核实并报区教育局核办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家长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崆峒区城区户籍的在崆峒区教育局办理备案,崆峒区农村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学区备案,非崆峒区户籍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应参加当年崆峒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经市教育局、区教育局核办录取的学生,即取得高中学籍。

第十条  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的,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于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在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未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一条  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应向区、市教育局申报备案,并注销其学籍。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销一月之后,不再准予恢复。

任何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学生,对学校擅自接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并按照省、市、区学籍部门的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辅号。

学校应及时为学生更新学籍系统中的照片信息。

    第十三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辅号在学生入校注册后确定,一般使用至本学段毕业。学生中途转学、休学、辍学、退学,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其学籍辅号必须注销,不得重新启用。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籍辅号编码采取11位数,由“入学年份码(2位)+市码(2位)+县码(1位)+学校码(2位)+学生码(4位)”组成。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上级教育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区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须与《居民户口簿》的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由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实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招收毕业生插班复读。

第四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基本原则:一是自主申请,凡欲转入崆峒区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可由监护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主联系学校。二是空位管理,根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和《平凉市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学籍空位情况确定接收转入学生数量。班额超过50人的班级,不允许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协调解决。三是复核审批,区教育局对学校提交的转学申请进行复核,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准予转学:

(一)学生因监护人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的(不含同城区内迁移),其随迁子女可以申请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予转学:

(一)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跨年级不予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区内,一般不予转学;

(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技工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由家长持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中打印的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对于同意接收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需上传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的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依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我省普通高中学生跨省、省内转学须经省或市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普通高中学校跨省、省内转学,由家长持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中打印的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需加注原学籍辅号)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对于同意接收的,由转入学校报市、区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编排新的学籍辅号,同时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需上传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的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依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转学学生纸质档案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送交或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并留复印件存档。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手续原则上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转入新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休学  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出国等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崆峒区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由学校学籍管理老师前往区教育局办理纸质手续,对于同意休学的,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

常规病无县级以上住院手续(含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清单、病例等材料)、心理和精神无专业医师诊断书及交费票据的不予审核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注销学籍辅号。

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按照休学程序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初三和高三年级学生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休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崆峒区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经学校核办签章、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学习。

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康复证明。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家长送学生复学。

第六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完成。各学校应在“学籍系统”中及时办理本校预毕业学生尚未完成的“在办业务”,确保学生的毕、结业操作顺利进行,并进行数据核查工作(具体操作时限每年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成绩达到高一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区教育局核办,可准予跳级,学生小学、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初办理,不允许跨学段跳级。

第三十六条  普通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七章   辍学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教育局,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对义务教育阶段疑似辍学学生一周以上不到校的,学校应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共同做好学生动员返校工作。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无条件接收辍学或退学再复学的学生,并安排其插班在辍、退学时相应的年级就读。

    第三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修满规定年限,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的以外,不允许学生退学。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除不可抗力外,新学期开学15天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四)本人及家长申请退学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应予以除名。

    凡退学、除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条  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学校应劝其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课程设置规定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发放毕业证书

小学、初中毕业证书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发放、验印,毕业学校填写、颁发。

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结业、合格标准按照《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当年结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校保留学籍一年,在此期间,学生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结果达到毕业标准的,凭《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结业一年后,不再保留学籍,经补考,成绩达到合格要求的,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甘肃省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教育局编号、验印,毕业学校填写、颁发。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省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办《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配备专用计算机,确保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网络畅通。有条件的学校还应配备黑白激光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要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够承担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学校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各学校要科学核定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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