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1003/2020-0088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0-01-02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19〕152号
- 发布日期:2020-01-02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崆峒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崆峒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平凉市崆峒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晰全区水利国有资产,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水利发展机制,健全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分级投资、分级产权管理的制度,建立符合我区水利产业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机制,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水管发〔2012〕407号)和《平凉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2〕2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明确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水管单位专业化服务与用水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核准全区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类型及工程效益的基础上,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模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明晰、投入多元、服务社会化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责任,做到建、管、用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
泾河灌区和白庙电灌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做到“四有四落实”,即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使用证书、运行制度、管护制度、工程档案“四有”,产权管理者、使用者、经营者、监管者责任“四落实”。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通过产权流转,确定各类工程的产权主体及其责、权、利,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取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者,要对工程设施不断进行维修、改造,不得搞“掠夺式”经营,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根据产权归属、公益性成分、设施规模、受益范围等情况进行分类,确定合理的经营方式,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有利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有利于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促进小型水利事业的发展。
(三)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意,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处理和维护好群众根本利益与经营者积极性之间的关系,不断创新群众自主机制。
(四)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完善“建管并重”的管理机制。
(五)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服从区政府防汛抗旱统一调度,确保安全和效益。
四、改革范围
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不包括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一)小型水库。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二)小河流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的河流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10年一遇的5级以下堤防。
(三)小型水闸及渠道。包括最大过闸流量小于1.5立方米/秒的小型水闸、渠道。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枢纽;塘坝、淤地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小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小于100立方米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五、管理模式
在分类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一)承包。由工程所有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的方式,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管理。承包人承保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与作用,并履行此功能相应的义务。承包合同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签订,明确水源保护、建筑物保护、抗旱防汛等责任。
(二)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管理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按所租赁的水利工程功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值达到合同规定值。租赁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必须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保护、抗旱防汛等责任。
(三)股份合作。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四)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拍卖,通过公开招标公告,吸引投标竞买者,并逐一审查,确定中标人,由资产所有者与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出具有效出让证明,依法当场公正,公开宣布或公告由中标者经营管理。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只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五)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集中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或村社管水小组,代表群众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劳、管护工程、用水调度及水费收缴等管理工作。
(六)委托管理。由区水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七)专人管理。对较小且分散的工程,由受益群众共同决定,推荐一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的村民管理,日常维护费用由受益农户集体讨论决定。
六、权力与义务
(一)凡购买和新建小型水利设施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权,在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
(二)凡租赁、承包、转让小型水利工程的,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在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限内允许转租转包。
(三)凡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运作。
(四)改制后的小型水利设施经营者和财产所有者必须对设施的安全负责。当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向乡镇政府和区水务局提出申请仲裁。乡镇政府和区水务局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使水利工程受到破坏,经营者无力恢复的,由区水务局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划分修复任务,区政府或乡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或补助经费。由于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毁,损失由经营、管理者承担。
(五)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修建任何违章建筑物,如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和服务范围的,由区水务局和所在区域的水管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原工程所有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方承担赔偿,若不执行,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六)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服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及国家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服从区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区水务局的统一管理。
(七)鼓励集体和个人多渠道、多方式筹资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新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区级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须经所在水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区水务局批准,并接受所在区域水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标准、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区水务局或水管单位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业主需新建、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必须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九)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
七、程序及步骤
(一)符合改革标准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等水利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区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二)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及量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属集体所有的,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等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的,由所属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区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三)符合改革标准的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水管单位的。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区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四)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集资兴建的涝池、机井以及农村人饮安全供水工程中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其产权和使用权均属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所属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区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上成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协调落实日常事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各乡镇政府要具体做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区水务局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乡镇的改革工作。区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司法、林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搞好服务,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扶持力度,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全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张贴标语、印制传单、电视公告、网络发布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工作措施让群众家喻户晓,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及时总结改革中的经验做好加大典型的推广宣传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规范管理,严格奖惩。要制定完善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范围、管理措施及责、权、利的有关要求和办法,按照合同办理交接手续,建帐立册,改制中形成的所有资料由区水务局和所在区域水管单位立卷归档,统一管理。区水务局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大对毁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公共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中成效显著,农田水利面貌有明显改善的乡镇和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在项目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相关链接:《平凉市崆峒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