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2/202202000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22〕50号
- 发布日期: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及省、市、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对全区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经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决定,成立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刘懿平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主任:程发才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李世虎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委 员:张宏勇 区教育局局长
陈方荣 区执法局局长
周 勇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姚志辉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喜平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周海君 区民政局局长
郭会君 区司法局局长
李长鸿 区财政局局长
安正涛 区人社局局长
李 磊 区住建局局长
党等明 区水务局局长
李晓瑞 区卫健局局长
张国辉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郭亚军 区林草局局长
刘志明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鹏飞 区公安分局政委
卢泽潮 四十里铺镇政府镇长
李 伟 崆峒镇政府镇长
朱建国 柳湖镇政府镇长
王建文 花所镇政府镇长
王 华 白水镇政府镇长
杨振旺 草峰镇政府镇长
杜 丽 安国镇政府镇长
曹 波 索罗乡政府乡长
史文哲 香莲乡政府乡长
杨文兴 大寨回族乡政府乡长
冶万恩 上杨回族乡政府乡长
沙 瀛 峡门回族乡政府乡长
马海军 白庙回族乡政府乡长
冶博阳 大秦回族乡政府乡长
杨 昕 寨河回族乡政府乡长
者 巍 西阳回族乡政府乡长
陈 刚 麻武乡政府乡长
马金良 东关街道党工委书记
康志国 中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杜 银 西郊街道办事处主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郭会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兴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一般性案件审议和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重大决策。
(二)全面落实省、市、区关于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部署。
(三)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审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四)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指导、推动、监督全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通报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整体情况和重要事项。
(五)审议通过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
委员会成员任职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发文。
附件: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附件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及省、市、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加强对全区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经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二条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直接对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对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议决机构和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制度措施的议事决策机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与区司法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及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区长分别担任,委员由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重大案件: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营业执照、资格证,100万元以上的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对涉及征地、拆迁政策或城镇规划方案的行政复议案件;
(3)申请人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
(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
(5)其他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制定相关对策及改进措施,研究解决行政复议组织机构网络建设和队伍建设中带有的普遍性问题。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和案件议决会的形式开展工作。委员会议实行集体讨论、主任(副主任)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相关议题。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讨论上述第四条第一项具体案件以外的有关重要事项和重要制度。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主任批准后列入会议议程。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案件议决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实际提请主任或分管办案业务工作的副主任决定召开。
第六条 对于需要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案件调查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后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一定数量案件提请委员会议决、并在议决会议召开3天前将案件有关材料发给参会委员。
第七条参加案件议决会的委员应当为5至11人单数。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参会范围,可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或专业人员参加。案件议决会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形成行政复议决定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做出复议决定。
第八条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的重要文件,由委员会办公室呈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呈报主任签发;一般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议和案件议决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