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2/202202001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6-13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22〕52号
- 发布日期:2022-06-13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平凉市崆峒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农业环境治理,降低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崆峒区范围内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的奖励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户、合作社、农药经营者等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农药经营、使用情况,按照“二条线”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一是以所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为回收点或收贮点;二是各乡镇在有种植用地的行政村、种植基地和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置回收点。回收点和收贮点易耗物资由区农业农村局用专项资金统一采购。各回收点和收贮点要确定专人负责,依法回收辖区内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做到应收尽收;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准确详细登记回收台账,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用专用塑料袋封闭包扎,分类安全存放,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标识。农药经营门店、村级回收点、种植基地和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由所属乡镇实行属地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随机抽查回收台账登记、回收设施运行情况。
第六条 根据区域布局、资金垫付能力、仓储设施等综合条件,选择30个农药经营门店为收贮点,根据农药使用季节,及时收集、贮存各回收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登记造册后交由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垃圾清运车进行转运处理,避免发生二次污染。收贮点定期向所属乡镇上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随机抽查回收处理情况。
第七条 各回收点和收贮点先行垫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资金,并建立完善相关回收台账;收贮点在归集贮存时垫付回收点的奖励资金,规范填写相关回收台账,各回收点负责人签字确认;收贮点在交由垃圾清运车转运时,留存照片、视频等资料,并填写专门的转运单据,垃圾清运车司机在转运单据签字确认。每季度回收完成后,由收贮点负责人向所属乡镇提出申请,所属乡镇根据实际回收情况,核实相关回收台账,对回收数量、去向等情况属实的,报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回收奖励标准拨付资金至乡镇账户,由乡镇拨付至收贮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随机抽查各乡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
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应多次冲洗农药包装废弃物,自觉捡拾、妥善保管,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交到回收点或收贮点,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或收贮点,并配套回收设施,不得拒收崆峒区辖区内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条 农药经营者要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宣传或鼓励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各回收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回收点负责人转运至收贮点兑换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各回收点给农药使用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资金按6元/公斤结算;各收贮点给回收点或农药使用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资金按7元/公斤结算;各乡镇对辖区内收贮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资金按8.5元/公斤结算。
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农药部分)要求,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农药残留,及时交至回收点或收贮点,由区执法局负责将各收贮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点,进行焚烧处理。
第四章 资金概算及来源
第十四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资金概算9万元,包括回收废弃物奖励资金、回收材料费用、宣传培训费用和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上述资金由区财政列支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或者回收处理手续不健全的,由所属乡镇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移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农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或者未及时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到回收点或收贮点的,由所属乡镇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和回收点未按规定建立回收台账的,由所属乡镇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移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伪造回收台账,来源、数量不实或者联合上一环节、下一环节相关人员伪造票据,套取奖励资金的,由所属乡镇负责收回套取资金,取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资格;套取单位为农药经营门店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个人套取奖励资金的,由所属乡镇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相关链接:区政府副区长罗彦鹏解读《平凉市崆峒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