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620802/2023020004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信息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时间:2023-03-20 16:10
  • 浏览次数:
  • 字体: [ ] [ ] [ ]
  •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平凉市崆峒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更好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崆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作业或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凡崆峒区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属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由乡镇政府负责、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协调、其他相关部门通力配合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全力做好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将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应对农机事故抢险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2 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设立平凉市崆峒区农机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部门(单位)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紧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区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2 工作职责

2.2.1 区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研究部署和开展全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崆峒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农机事故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启动或解除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督促检查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有关情况;及时传达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并采取相应措施;审议农机事故处理报告;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2.2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履行应急值守职责;事故接报、受理后立即按程序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保持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之间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组织协调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方案;督促检查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承办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3 现场指挥

区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及时落实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依据事故等级设立专家指导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事故勘查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舆情控制组等专业工作组;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增援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负责调配事故救援所需的人员、车辆和事故勘查、通讯等设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群众、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情绪稳控、安抚和解释说明等工作,预防突发事件发生;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挥事故现场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

2.3.2 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3人,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指挥长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副指挥长由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区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2.3.3 工作职责

指挥长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管制;签发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履行其他职责。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本预案;受指挥长委托,现场指挥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现场勘察、事故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应急值守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应急电话,确保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畅通和信息传递。

3.2 预防措施

3.2.1 加强农机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驾驶操作常识、事故案例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机手知法、守法,尊重生命、爱护财产、安全生产,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意识。

3.2.2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驾驶员考试发证和农机检验换证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核发驾驶操作证,严禁超标准农机注册登记,严禁跨行政区域异地发牌发证,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3.2.3 依法开展经常性农机安全大检查,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和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的监管力度,经常开展对乡村、机耕道危险路段(点)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3 预测预警

3.3.1 各乡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通过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要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

3.3.2 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区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市农机监理所和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预警建议。区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4.1.1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4.1.2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4.1.3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4.1.4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第一时间向120急救中心求救,及时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按照分级管理要求,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区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确认为农机事故后,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农机监理所报告,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区农业农村局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发生较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跟踪报告,直到事故处置结束。

4.3 先期处置

4.3.1 农机事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主动、有效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如遇人员死亡的,应及时向区公安分局报告。根据现场需要,组织派出所、卫生院等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4.3.2 区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4.3.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先期救援、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3.4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勘察组应当准确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做好目击证人笔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4.3.5 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6 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4.4 预案启动

4.4.1 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农机事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农机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农机事故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IV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当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并向市农机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Ⅰ、Ⅱ级农机事故时,由区政府、市农机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同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请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4.2 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 现场保护

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现场组织协调和事故现场保护,准确研判事故发展态势,设置警示标志,疏散群众,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果断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4.6 组织抢救

各专业工作组应按照现场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尽最大努力抢救群众生命财产,降低伤亡和损失。

专家指导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成立专家指导组,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救护组: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和车辆,制定抢救方案,确定救治医院,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转移和现场卫生处置等工作,负责完成死亡人员的鉴定,出具伤、残鉴定意见。

治安维护组:区公安分局负责抽组治安维护队伍,开展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负责事故侦查,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事故勘查组:区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负责组织成立事故勘查队伍,协助救治伤员,及时划定警戒区域、标明车辆和受伤人员位置、收集证物、保护现场,对当事人和目击证人进行询问、登记、调查,物品登记、移动标记和照相,绘制《农机事故现场图》,填写《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制作《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做好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抽组成立后勤保障组,负责食品供应、物资准备、经费筹措、通讯电力、消防安全、医疗防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民政局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遗体、遗物处置和事故伤亡人员亲属安抚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舆情控制组: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新闻发布人员,负责事故发生基本情况、现场救治进展等信息发布。

4.7 事故调查

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需进入司法程序的,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4.7.1 事故调查组织

(1)发生Ⅳ级农机安全事故,由区农业农村局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发生Ⅲ级农机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报告市农业农村局派员参与和指导调查处理。

(3)发生Ⅰ、Ⅱ级农机安全事故,报请市政府研究,并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调查处理。

(4)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组参与调查工作。

4.7.2 开展事故调查

(1)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勘查、遗留物品的登记与托管、机具技术状况鉴定、机具损失鉴定;

(2)调查事故当事人,收集证据,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性质。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划分事故责任,出具《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8.2 群众的安全防护。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凡需要对当地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转移时,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将群众疏散安置到安全区域后开始应急救援。

4.9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死亡人员善后处置,尽力医治伤员,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和正常生产秩序,切实做好受伤人员及死亡者家属的救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4.10 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遇险人员救治到位,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等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区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4.11 信息发布

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等事项由区政府或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部署,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2 应急评估

区农机事故应急响应处置结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提交专项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要完善接警、处置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5.2 装备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警示标志、取像、通讯、现场标划等装备。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保证应急资金、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5.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农机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临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政府提出预算,区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

5.4 队伍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及有关单位均有参与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储备有关技术专家人才库,切实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 应急救援分析及奖励与责任追究

1.区农业农村局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的技能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2 培训

区农业农村局要定期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区农业机械化学校要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避灾、报警、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7.3 演练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领导小组相关单位,适时开展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向区应急管理局及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同时要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1 本预案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8.2 预案更新、维护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调整,及时修订完善,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本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平凉市崆峒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2 本修订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凉市崆峒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2019年10月25日印发)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