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18〕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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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广大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现运行使用的所有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包括卫生改水工程、病区改水工程、安全饮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崆峒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安全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运营、管护协调等相关工作,对因工作协调不力造成供水安全事件发生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乡镇主要领导责任。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所、520水厂、各乡村供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人畜饮水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区水务局是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供水监督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使用的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卫计局负责对农村供水卫生情况定期监督检测;区环保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物价局负责农村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平凉供电公司负责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区审计局负责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总体目标是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工程效益区的群众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逐步建立符合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系,实现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最终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六条对全区范围内发生的破坏农村供水设施、污染水源水质等违法行为,由水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环保、卫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行处置。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每个农村人畜饮水供水工程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操作规程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八条由区政府落实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维护基金。
第九条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所管辖的人畜饮水工程主管网所辐射的乡镇范围必须并入供水管网进行供水及管理,对乡镇使用的自备水源井,由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关闭,对确需关闭的自备水源井,由区水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关闭。
第十条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负责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工程运行日志填写,并做好原始记录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管理坚持专管与群管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区水利管理总站、乡镇政府管水机构、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所(520水厂)、水厂(村社群管小组、用水者协会)、用水户五级管理模式。
(一)区水利管理总站负责水量调配、水表校验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所(520水厂)做好供水服务和工程管理,及时总结、推广管理工作的新方法和新经验。
(二)乡镇政府管水机构负责本乡镇内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督促各村定期维护辖区内人畜饮水供水设施,并在各村建立群管小组,协调解决群管人员报酬,组织群众抢险抢修。
(三)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所(520水厂)根据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划定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负责辖区内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合理调配水量,监控水质安全,保证正常供水,计收水费,查处水事案件,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四)水厂(村社群管小组、用水者协会)负责管护所辖人畜饮水工程的主、支管道及控制供水系统的闸阀井、蓄水池和减压阀等工程设施,保证供水正常,水质不受污染;做好其他与供水有关的工作。
(五)用水户负责各自进户工程的管护,按规定交纳水费,及时向管水单位(人员)报告漏水、设施损坏等情况,积极配合和参与本村供水管网维护、水毁工程抢修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组织(人员)根据职责和权限,做好人畜饮水工程的管理工作。供水主管道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护。进村管网由受益村、社负责管护、维修(界限为通至本村的分水闸阀至用水户管道接口),因管道破裂等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受益村、社承担。进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界限为本村供水支管道上第一开口的三通至用水户家的水龙头,或以入户协议约定界限为准),由各用水户管理、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道破裂等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三条村社群管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进村供水主支管道的管理维护。群管人员报酬由各受益村社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所、水厂(村社群管小组、用水者协会)、用水户要层层签订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合同,把运行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因道路、梯田等工程建设损坏人畜饮水设施的,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以当年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基价标准进行费用核算,由损坏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所需费用,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恢复施工。
第十六条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在维修施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由当事方承担。对在供水工程设施维修施工时损坏的公路等工程设施,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恢复施工,公路等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进行质量监督验收。
第十七条为保证人畜饮水工程安全,明确工程权属,供水管理单位要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结合实际划定人畜饮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划定标准为:
(一)泵站厂区、泵房建筑物以及有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范围为上述工程设施外边线以外2至10米,保护范围为5至20米。
(二)地埋管道:管理范围为地埋管道开挖线向外2至5米,保护范围3至8米,必要时可在管线顶部埋设界桩或标志。
(三)敞露管道:平坦地面部分按管道外支墩边线向外计,斜坡部分按管道开挖边界向外计,管理范围2至5米,保护范围5至10米。
(四)凡有围墙的水塔、蓄水池、沉淀池、净水池、加药池、灌化站等管理范围为围墙边线以外2至5米。
(五)单个水塔、水池等管理范围为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至5米,保护范围5至8米。
(六)观测点、检查井、闸阀等小型建筑物和供水点可根据需要,划定适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七)独立的配电设施管理范围按基础四周1至5米划定,必要时划定3至5米保护范围。
(八)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划定2至5米的保护范围。
(九)架空线路以导线在地面上的投影向外侧扩大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导线边界线投影向外侧扩大的距离为:35至110千伏为10米、6至10千伏为5米、6千伏以下为3米。
(十)地埋电缆、光缆等保护范围为地面中心线向外两侧各2至5米。
(十一)供水工程附近的管理房、看守房及生活区(含为管理人员生活划定的生产基地)等管理范围按区域以外1至2米确定,必要时划定2至5米的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在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以耕作(除水源地部分),但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挖窑、取土、葬坟、建房、修建鱼池、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
第十九条人畜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要按照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与乡镇、村社及用水户签订管理协议。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乡镇政府依法依规拆除。
第二十条人畜饮水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后,签订入户协议,施工通水,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因修路、建房等需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和设施的,必须报请供水管理单位批准,并交纳改建费用后,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搭接、改变供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受益区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人畜饮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工程设施以及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供水管理单位及当地人民政府举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群众用水安全。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水质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区农村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常规水质取样、检测、预测报告工作。
供水水厂(千吨万人以上规模)负责出厂水日常常规指标的检测,确保安全供水。
各供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源地以及供水管道等重点供水设施的水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乡、村管理的供水工程,受益乡、村要确定专人,配合区农村水质检测中心做好水质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全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用户端末梢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检测结果,负责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水质监测。
第二十四条区农村水质检测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要求,在区卫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全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进行取样化验,并及时向供水管理单位报告化验结果,配合抓好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千吨万人以上规模水厂必须设立具备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化验室,有条件的乡、村自管水厂和企业主体管理的水厂可设立化验室进行自检,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集中供水工程要配备水质净化设备和合格药品,按规范添加净化药品,确保水质安全达标。供水管理单位和区农村水质检测中心应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蓄水池等重点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污水、农药等有害物质污染水质,严防投毒、放毒等突发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计、环保、水务等部门,请求予以处置,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人畜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供水管理工作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供水管理工作。供水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人员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性疾病,要立即离岗并规范处置。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政府和区水务、环保、卫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水源统一管理,对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问题及隐患。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供水管理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集中式供水管理单位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坚决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加强水源水质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供水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三十一条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外,必须禁止下列活动:
(一)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保护水生态平衡的乔、灌、林木和林草。
(二)禁止向水源地保护区内倾倒或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其它农药。
(四)禁止在水域及水源地保护区内投毒、放毒。
(五)禁止新建、扩建小型化工、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它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和修建其它建筑物。
(六)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七)禁止修建输送污水的管道、渠道等输水设施以及设置排污口。
(八)禁止设置油库、加油站、公路便道等设施,建设居民点和商业网点,从事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等活动。
(九)禁止开荒、建坟、蚕食、围垦水源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十)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物的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弃物。
(十一)禁止爆破、钻井、采矿、采砂、取水等危害水源安全的活动,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管理根据《崆峒区环境保护办法》《市政府水源区域划界》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在水源水量不足或紧缺时,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源统一调配方案,对经营性用水户限量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禁止用农村自来水进行农田灌溉。
第三十四条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否则,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参与式管理的人畜饮水工程欠费3个月以上,由供水管理单位汇报乡政府,并发布催缴欠费通知,对在催缴欠费通知发布后15日内仍未缴清欠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促仍然不缴且逾期3个月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或销户,销户后如再申请用水,按新增户处理。
用水户因在外长期居住,连续六个月停止用水的,必须事先向供水管理单位提交停止用水申请书,经批准后每年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方可保留其用水户户籍,否则按自行销户处理。
坚持公开公正、严肃慎重的原则,严格履行销户程序。对确需取消用水户用水权利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向用水户送达《销户通知书》,用水户在30日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复议者,方可办理销户手续,正式予以销户。
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用水计量设施每两年校验一次,校验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供水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62—2009的规定,每五年对用水户水表更换一次。
第三十八条为保障用水户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按照“风险同担、利益共享”原则,推行覆盖全体用水户的供水人身财产安全保险机制。用水户应每年参加供水安全保险,发生供水水毁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评估和理赔。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停止供水时,供水管理单位应向用水户通知,并说明情况。
(一)管理单位维修供水设备、改线施工的;
(二)因停电、管道损坏停水的;
(三)因自然灾害及其它原因造成无法供水的。
第四十条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抄表、收费。在水表无法计量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一)参照上月水量计量;
(二)按前6个月的平均数计量;
(三)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核算计费。
第五章 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水费是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工程投入运行时应根据《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核算供水成本、费用,并报区物价局审批,按审批的供水价格计收水费。
第四十二条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为有偿服务,实行定额用水,厉行节约,确保人畜生活用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用水设计标准为:人40公斤/人.天,大家畜60公斤/头.天。
对超定额用水或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加价收费,加价标准依据区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农业灌溉及农村人饮供水价格的批复》(知字〔2015〕25号)、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区农业灌溉及农村人饮供水价格的通知》(崆区价〔2015〕5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水价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每3至5年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核准审批后调整。
(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推行两部制水价。既基本定额用水量水价、超额累进加价水价。
第四十三条受益区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实行一户一表,水费按区发改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计收。
第四十四条对经区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两女户、偏远山区精准扶贫认定的贫困户等,由区水务局及供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并落实水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区审计部门监督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事违法行为由区公安、水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危害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源水质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将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其行为使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和水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第三者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
(三)盗用供水的;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第五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专管与群管组织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十四条因国家、省、市、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本办法冲突时,从其上级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五十五条各类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个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6月19日印发的《平凉市崆峒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区政办发〔2010〕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