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2/202202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5-16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22〕41号
- 发布日期:2022-05-16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平凉市崆峒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我区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草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确保不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4 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破坏林地、湿地、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
(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设备等。
1.5 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统一指挥和协同推进,明确各乡镇、国有林场的管护范围和责任,根据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1.5.2预防为主,防处结合。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应急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精准分析引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突出矛盾,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1.5.3以人为本,依法处置。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原则,把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森林资源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旦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依法依规采取控制措施,严防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进一步扩大。
1.5.4高效运转,反应灵敏。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工作水平,完善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2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2.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设备,危及全市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件;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事件。
(2)对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县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件。
(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2.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设备,危及全区或跨乡镇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件。
(2)对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事件。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件。
(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事故。
2.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设备,危及全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件。
(2)对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事件。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事故。
2.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2)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事件。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组织机构
成立平凉市崆峒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区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林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林草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林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3.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林业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各乡镇、国有林场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3.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核查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督促检查各乡镇、国有林场应急预案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派遣。
3.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林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结果预报、处置方案制定等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乡镇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级应急处置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区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环境的评估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监管工作,取缔森林资源性野生动植物及木材的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等行为,依法查处以野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的商品非法交易活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1)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意识。
(2)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区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相关信息数据,针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全面推行林长制,持续强化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4)突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行为。
(5)建立区、乡镇(国有林场)、村三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处置高效。
4.2 预警
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事故等级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按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类标准,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预警发布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Ⅱ级标准,逐级申报省政府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息。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逐级申报省政府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息。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逐级申报市政府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息。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区政府发布Ⅳ级蓝色预警信息。
各有关单位需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有关情况,并根据危害性和紧急程度,适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要根据事故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达到Ⅰ级和Ⅱ级标准时,区应急指挥部应逐级向省、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区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国有林场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相应应急预案。
5.2 现场处置
5.2.1 I级和I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故现场,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在4小时内必须赶到事故现场,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Ⅳ级以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派出现场处置组在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故现场,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
5.2.2 在现场处置组未到之前,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国有林场等,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5.2.3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协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国有林场,立即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5.2.4 现场处置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盯牢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未经现场处置组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撤离围观人员,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5.2.5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亲属,稳妥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5.3 通讯联络
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区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设备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利用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设备为备用;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向区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图片等基础资料。
5.4 信息报送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乡镇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应急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书面处理结果,内容包括总体情况、采取措施和效果、潜在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
5.5 新闻发布
Ⅰ级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逐级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Ⅲ级和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逐级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应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及时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一经消除,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提出解除应急状态,按照事故级别,报相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毁坏资源处置
对毁坏的森林、林木、野生植物和湿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6.2 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在事故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要尽快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3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并提出防范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筹措保障。
7.2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情况及特点,增加配备有关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夯实处置工作基础,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3 技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组,确保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
7.4 建立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参加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确保应急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幼树:本预案所称幼树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林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平凉市崆峒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